【业务指导】退(离)休党员领导干部兼(任)职相关问题辨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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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业务指导】退(离)休党员领导干部兼(任)职相关问题辨析
来源:安徽纪检监察网?时间:2021-03-30?浏览量:14423

在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,,,,,,,纪检监察机关会遇到反映退(离)休党员领导干部兼(任)职的行为:有的接受原任职务范围内企业的聘任兼职取酬,,,,,,,有的充当企业有偿中介居间取酬形成长期利益链条。。。。 。行为手段日趋隐蔽多样,,,,,,,甚至违纪违法及犯罪问题相互交织,,,,,,,造成不良影响。。。。 。这需要进一步增强敏锐性,,,,,,,精准发现、精准认定、精准处理有关问题。。。。 。

有关违纪违法行为界定

党员领导干部退(离)休后不是一律不能兼(任)职,,,,,,,而是有明确的从业限制规定。。。。 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四条、第九十六条,,,,,,,党员领导干部退(离)休后“违反有关规定”兼(任)职,,,,,,,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。。。。 。具体的“有关规定”包括《关于退出现职、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、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》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《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(离)休后担任上市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、独立监事的通知》等法规制度。。。。 。

具体而言,,,,,,,党员领导干部退(离)休后从业范围限制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,,,,,,,从业时间限制为三年,,,,,,,从业程序限制为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,,,,,,,从业取酬限制为经批准兼职的人员不得取酬,,,,,,,经批准任职的人员,,,,,,,其行政、工资关系转入企业,,,,,,,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。。。。 。故党员领导干部退(离)休后兼(任)职的违纪违法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:1.党员领导干部退(离)休三年内,,,,,,,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,,,,,,,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;; ;;;;2.党员领导干部退(离)休三年内,,,,,,,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,,,,,,,应履行规定程序而未履行规定程序的;; ;;;;3.党员领导干部退(离)休三年后,,,,,,,到企业和中介机构兼(任)职,,,,,,,应履行规定程序而未履行规定程序的;; ;;;;4.党员领导干部退(离)休后,,,,,,,经批准到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,,,,,,,但领取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报酬,,,,,,,以及股权及其他额外收益的;; ;;;;5.党员领导干部退(离)休后,,,,,,,经批准到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等单位任职,,,,,,,既领取企业薪酬,,,,,,,又保留党政机关各种待遇的。。。。 。

需要明确的是,,,,,,,违纪、违法行为应根据纪法规范对象的身份予以区分:具有党员身份的退(离)休干部既构成违纪,,,,,,,也构成职务违法,,,,,,,而非党员身份的退(离)休干部仅构成职务违法。。。。 。但是无论何种身份,,,,,,,只要存在违规兼(任)职行为,,,,,,,均由纪法制度予以规范。。。。 。

涉嫌犯罪行为界定

实践中,,,,,,,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,,,,,,,当时没有收受“好处”,,,,,,,而是在退(离)休后到企业兼(任)职,,,,,,,再把“好处”兑现;; ;;;;有些干部退(离)休后在企业兼(任)职,,,,,,,充当“居间掮客”行受贿之实……这些行为既符合违纪违法又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。。。。 。

区别违纪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,,,,,,,关键看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,,,,,,通过本人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,,,,,,为他人谋取利益。。。。 。如果行为人违规从事兼(任)职行为,,,,,,,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行为,,,,,,,则其取酬所得,,,,,,,构成违纪违法所得。。。。 。如果行为人兼(任)职行为取得的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交易正常价格,,,,,,,并与利用职务便利为兼(任)职单位谋利形成对价的,,,,,,,则构成受贿。。。。 。

劳务取酬行为定性

实践中,,,,,,,部分退(离)休干部通过提供劳务行为的方式取酬。。。。 。劳务行为不同于兼(任)职行为,,,,,,,虽然一方为用人单位,,,,,,,一方为退(离)休干部,,,,,,,但双方仅存在经济关系,,,,,,,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,,,,,,,故容易被相关人员利用以规避纪律约束。。。。 。因此,,,,,,,对于劳务行为的界定应结合其实质进行甄别:党员领导干部退(离)休三年内,,,,,,,若劳务行为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相关,,,,,,,则认定为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,,,,,,,仍受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约束,,,,,,,构成违反廉洁纪律;; ;;;;若该劳务行为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价格,,,,,,,并与“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”形成对价,,,,,,,则涉嫌受贿,,,,,,,需要进一步深挖细查。。。。 。党员领导干部退(离)休三年后,,,,,,,劳务行为虽不受兼(任)职行为纪律约束,,,,,,,但仍应当廉洁自律,,,,,,,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。。。。 。

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行为

在退(离)休党员领导干部中,,,,,,,有一类专业技术人员,,,,,,,他们长期奋斗在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卫生等领域,,,,,,,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,,,,,,,为国家科技进步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。。。。 。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》相关精神,,,,,,,对于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行为应予以区别对待。。。。 。具体来说:一是特定主体身份。。。。 。不是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均适用,,,,,,,仅针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。。。。 。二是特定工作内容。。。。 。在重大工程立项、重要政策制定、教育培训、技术咨询、科技扶贫等专业工作中,,,,,,,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深厚的理论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,,,,,,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都具有一定不可替代性,,,,,,,因此应鼓励离退休老同志贡献宝贵经验和聪明才智、发挥余热。。。。 。三是严格审批。。。。 。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行为应当经组织批准,,,,,,,且应当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委(党组)汇报兼职履职及取酬情况。。。。 。

实践中,,,,,,,还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,,,,,,,本身属于专业领域骨干,,,,,,,退休后重回原专业领域,,,,,,,为仅提供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服务,,,,,,,也应予以鼓励和支持,,,,,,,视情况区别处理。。。。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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